反傾銷研究及提供轉口貿易整體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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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反傾銷法律法規
2003年1月22日,南非總統簽署了2002年第71號法律即南非《國際貿易管理法》(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Act,ITA),這是南非反傾銷調查的主要反傾銷法律依據。這部法律的主要內容是:①建立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ITAC); ②規定了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及其規范程序;③規定了《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協定》
(SACU 協定)中某些方面內容在南非的執行;④在《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協定》的框架內,規定了繼續執行的對進出口貨物的管制以及關稅調整;⑤其他事項。
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outh African Customs Union,SACU)包括南非、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亞和斯威士蘭五國。南《國際貿易管理法》授權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對傾銷、補貼等事項發起調查。2003年11月18日,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法頒布了南非《反傾銷條例》(“Anti-dumping
Regulations”)。該條例從起草到頒行歷經兩年多時間,主要參考了歐盟和美國的反傾銷立法。條例共68條,分四個部分,分別是“定義”、“總則”、“程序”和“復審”。該條例第一次對南非反傾銷調查的主要程序和實體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2003年7月15日,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是負責南非反傾銷調查的官方機構。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隸屬于南非貿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但獨立進行反傾銷調查并依法作出裁決。南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取代了原有的關稅和貿易署(Board on
Tariff and Trade,BTT),其職能在原關稅和貿易署的基礎上有所增加,除了繼續處理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件以外,還負責進出口管制和許可證管理、關稅體制改革、產業優惠政策的管理和監督,并有權要求當地進出口商提供其商業活動的信息。具體在貿易救濟領域,其職能范圍主要包括: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境內產業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日落復審、新出口商復審、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具體主管部門是貿易救濟處。
根據南非反傾銷法,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等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裁決,也必須符合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三個基本的條件。
根據南非反傾銷法的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南非國內市場,即視為傾銷。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同類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實際支付的價格,視為正常價值。在出口國國內市場沒有同類產品銷售時,或者市場條件特殊,以及銷售量低,不能作充分比較時,正常價值采用同類產品向第三國出口所支付的具有代表性的價格,或者原產地國生產該產品的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與銷售成本以及利潤所構成的結構價格。出口價格為出口到南非的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實際價格。如果由于出口商和進口商或第三方有協作關系或有補償安排,則出口價格可推定適用下述兩種價格,即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或者在不存在轉售或轉售條件不同時,由一個合理基礎構成的價格。傾銷幅度為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之間的差額,表現為出口價格的百分比。
根據南非反傾銷法,損害是指對業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是實質阻礙了國內產業的建立。損害的認定應基于確定的證據和對下述三方面的客觀審查:一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二是對南非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三是該進口產品對南非國內產業的影響。反傾銷法還對上述三方面的客觀審查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如規定在審查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時,要考慮進口產品是否是大量的、是否有明顯的增長以及占南非進口同類產品生產和消費的百分比等。
南非反傾銷法規定要有相關證據來證明傾銷與國內產業遭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沒有對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具體方法作出規定,其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
四、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后的新動向
2004年之前,南非政府一直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使用替代國價格來確定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2004年6月28日,南非宣布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在此后的反傾銷裁決中,南非調查機構采用中國企業自己的銷售數據計算正常價值。
南非反傾銷調查程序基本分為申請、立案、調查、實地復核、初裁和終裁等步驟。
在反傾銷措施5年期滿前,可以進行日落復審,以判定該反傾銷措施的終止是否仍會導致傾銷的再次發生。在發起日落復審前,南非調查機構須發布公告,邀請各利害關系方提交申請或發表評論意見。一旦收到申請方的申請,南非調查機構即會發起日落復審調查。復審程序與原審程序類似,日落復審問卷與出口商問卷相似。只要出口商在復審調查期內對南非存在出口行為,就有資格參加該反傾銷日落復審。提交日落復審答卷后,參加應訴的出口商即有資格獲得單獨稅率。
自2003年成立以來,南非調查機構共對中國產品發起六起日落復審案件,中國企業無一應訴。在無人應訴的情況下,反傾銷稅率一般維持不變,這也導致我國某些產品在南非經過數次日落復審而仍然被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
除日落復審外,南非反傾銷復審還包括期中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等類型。
注:ITAC 為“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
一、反傾銷調查問卷的基本內容
南非反傾銷調查問卷大致分為以下幾部分:
本部分主要調查內容為公司組織機構形式、公司股東持股比例以及法律形式,同時要求提供其公司的章程。關于涉案產品的投入、生產、產出等方面,需提供任何授權、生產、許可、專有技術、技術和銷售協議、銷售流程圖以及公司的關聯公司與生產、銷售涉案產品有關的信息。
(二)產業 本部分主要調查國內其他生產商的地址及聯系方式。
國內銷售部分主要調查涉案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包括原材料投入、生產制造過程、物理特性、技術特性、銷售渠道、用戶類別、國內涉案產品的生產標準等。國外銷售部分主要調查涉案產品出口銷售情況,與國內銷售的調查內容類似,但是需要提交國內銷售與國外銷售相似產品的相關資料。
本部分是調查問卷 為核心的部分。主要調查完整的國內國外銷售流程,并要求提供銷售發票等票據單證。本部分問卷要求統計出每一筆銷售明細,同時要求提交公司財務的銷售數據及相關財務報表。
問卷中 核心的部分為生產成本數據的調查。其中包括提供公司生產所有產品的詳細平均成本和價格構成。要求提供每種被調查產品的原材料清單,公司生產的所有產品的詳細平均成本和價格構成,并要求與利潤表或管理賬目一致。還需說明公司是如何組織勞動力生產的,雇傭了多少熟練工人、非熟練工人、經理等,并指明調查期內每類人員的平均工資。
本部分要求提供在調查期內出口至南非的所有交易的清單。如果公司的交易量非常大,還要另外提供每月交易總額。需就公司銷售的被調查產品按交易逐筆提供包含下列信息的完整打印稿:訂購日期、發票日期、客戶名稱或代碼、發票號碼、數量、單價、總價、付款條件、給予的與被調查的銷售直接相關的折扣和回扣、送貨費用、包裝成本和凈出廠價等信息;并提供與被調查的每種產品或型號相關的合理數量的發票作為附件。上述發票至少要涵蓋每種產品或型號出口數量的5%。
本部分內容為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價格比較應當在出廠價水平上進行。應對影響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可比性的差異進行調整,包括被調查產品的物理特性、銷售數量、銷售條款和條件、稅負和貿易水平等差異。
本部分要求計算傾銷幅度。如果調查機構認定傾銷幅度小于2%則屬可忽略不計,其結果是調查終止。
本部分要求被調查企業提交審計報告、財務制度以及執行方面的信息,其中包括生產能力、產品存貨、原材料及零部件等方面的信息。
以上幾個部分為反傾銷調查問卷的內容,總體看來問卷涉及被調查企業的方方面面,涉案企業有必要在了解本企業相關情況之后逐一回答每一道問題。
二、反傾銷調查問卷的填答思路與要點
反傾銷調查的 終目的是要看應訴企業的出口價格是否低于其正常價值,調查過程中,所有數據都要還原成一定貿易水平上的價格,一般還原成出廠價,以便在同一個貿易水平上進行比較。根據這個原則,填答問卷財務數據部分應以中國財務制度為主,問卷反映的財務制度為輔,只要能根據問卷的表格真實的反映應訴企業的數據即可,如果不能和問卷的財務表格一一對應,可以通過附注加以解釋說明,比如,在附注中表明“此問題在中國的財務會計制度中沒有體現”等。
在填答問卷和提交數據方面應有一定的主次之分,并講究方法和技巧。問卷的核心內容為內銷數據、外銷數據和生產成本等信息。這些數據的提供直接影響著企業適用的反傾銷稅率,所以在填答問卷時要整理好調查期間內的每一筆發票,并且要了解企業自身在整個產品銷售中的流程以及價格結構,用來調整銷售價格,使國內外銷售價格在同一水平線上,一般為出廠裸價。另外在企業生產成本數據的填答過程中,從原材料采購到產成品入庫等一系列生產流程中,需要填卷人員熟知并從中提取數據,以達到問卷的標準。其他相關材料也要做到與上述資料相統一,用以證明其數據的真實性。
本文摘自《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出版的<應對國外貿易救濟調查指南>,本書詳細介紹講解了反傾銷應對、反補貼應對、限額應對等貿易壁壘。本章節PDF: http://trb.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49248236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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